摘要
生态破坏行为作为《环境保护法》新增的约束对象,旨在预防不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对生态的破坏,减少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而生态破坏造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保护法》指向了《侵权责任法》,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章节条款,《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认定都寄希望于侵权法,但是直接导致生态破坏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产生。对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其立法目的分析生态破坏的适用归责原则,通过对生态破坏的特性、受害人求偿的高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分析,综合对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来看,应当将其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8-23,共6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