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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的司法运用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Lowliest Place Elimin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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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末位淘汰考核机制本身存在“客观上必然有人被淘汰”特性,但不应全盘否定,而应根据企业末位淘汰条款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工作岗位调整还是作为用工录入条件等,区别不同情形来认定末位淘汰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超出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同时要兼顾平衡企业用人自主权,综合判断末位淘汰考核机制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
作者 付建国 张伟 王凯 Fu Jianguo;Zhang Wei;Wang Ka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1期13-1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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