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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已起诉债务人后能否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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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作者
史秀永
武大喜
机构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1期53-5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财产
期限届满
强制执行
债权人
不能履行
裁判要旨
另行起诉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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