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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错误导致养老损失的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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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2015年2月将吴某的参加工作时间最终认定为1958年9月,至2012年所在单位移交前,其养老金均由市社保局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吴某参加工作时间重新认定后,其对此无异议,社保局应依此对吴某的养老金重新核定,并将差额部分补足。吴某参加工作时间和每月应发养老金总额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保机构根据审批结论核算并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并不违法。吴某要求赔偿因货币贬值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维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0年第4期58-60,共3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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