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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以彭辉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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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彭辉股权转让纠纷案实践中存在裁判不一的困境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的原登记股东为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持有的嘉茂公司42%的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和肖茂雄。
作者 王莉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7期76-79,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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