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虽表现出对"互联网+"股权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立法保护之谨慎,但新型金融业态下众筹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传统证券财产权因不同持有模式而具有异质性,而新型证券模式正催生传统证券物化权利向"互联网+金融"证券财产权利转进。目前实践中众筹财产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未明确新型众筹证券财产权及其性质,因此须明确认定投资人、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存管人各主体法律关系,并得出金融创新体制下解决新型证券财产权纠纷的法律标准。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06-111,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16B-122)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15A-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