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4月23日15时许,将被害人柴某(男,22岁)骗至北京市朝阳区安贞桥西北侧公园内。为与柴某发生同性性行为,被告人冯某某诱骗柴某喝下掺了安眠药物的饮料,致使柴某意识丧失,后将柴某带至其暂住地,欲与柴某发生性行为未果。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柴某带至国典华园小区附近,使用柴某的摩托罗拉牌ME600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60元)发送短信指引柴某的同学接走柴某,后未将该移动电话机返还柴某。柴某清醒后于4月26日报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0年第15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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