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102件一审、76件二审、13件再审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污染源众多,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司法实践过程中,恢复原状的诉求支持率却很低,鉴定意见的采信度等重点问题仍没有统一标准。为解决上述问题,在法律规定中,可区分不同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类型进行分类保护,并在适用民事私法救济的同时,考虑与行政法、刑法公法救济相结合的手段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另外,可建立鉴定援助制度,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并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查,保留专业性高的鉴定机构,从而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减少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0年第2期39-46,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