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在原有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的基础上,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通过对意定监护意愿的实证分析发现,源于"监护基于亲权"这一传统民法理念带来的思维惯性影响,意定监护在整个社会中远未形成清楚认知与良好规划。转变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的传统监护模式为以更广泛的信任为基础的社会监护模式,需要首先解决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中的信用障碍。公证制度与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预防功能上的耦合性,能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机制,从而有助于缓解非对称信息交易中的"信任危机",并可作为辅助制度及配套制度运用于意定监护的本体制度与监护监督制度中。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0-87,共8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PPP供给模式研究”(17CRK01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时代背景下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绩效评估与标准化供给路径研究”(19YJC84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