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蒙汉杂居地区土地纠纷,涉及国家法、契约规则等制度的约束和引导。国家法注重边疆法秩序的维护,故对土地流转强调国家强制力的引导,缺乏弹性规定。中原地区土地契约规则被民人改造引入蒙汉地区,这些民间契约规则较之国家法更具灵活性。国家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被基层官吏刻意虚化,民间自发形成的契约规则更有利于土地权益的再分配及土地秩序的维持。土地纠纷裁判依据案例显示,契约内容及规则效力得到基层司法官吏一定程度认可,但并非完全遵循,而是在情理范围内进行权衡调整,形成最终的司法裁判之道。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8-93,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清代国家法在内蒙古蒙汉杂居地区的适用研究”(19BFX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