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批评不同于教育惩戒等管理手段。对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后发现,法院认可教师的批评行为但对具体的惩戒行为裁判尺度不一,提示立法部门应当对惩戒等管理行为而非批评等教育行为进行规制。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是否构成过错、教师批评学生与学生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学校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为此,教师批评学生应当遵循平等、说理和适度原则。
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2-55,60,共5页
Contemporary Education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