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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法第10条之思考——认识票据的无因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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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从条文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从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到必须"给付对价",都似乎说明票据关系的存在应当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然而,这又与《票据法》所一贯主张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相矛盾。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使票据得以在商业社会中快捷流通的基础,也是支撑票据的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以及融资功能的重要支柱。一旦丧失无因性,票据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作者 范梦茜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期151-153,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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