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范畴。尽管我国未建立人役权制度体系,但并不影响法律制度对居住权的设立。基于居住权属于实质性物权的本质和社会特定人群保护的要求,物权保护进路乃为居住权的最佳立法选择。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应该采用"一般(物权编)--特殊(其他编)"的立法体制,才能通过物权保护真正维护居住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20年第2期74-80,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Xiame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