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三种基本类型。由于我国各类执行异议之诉并非由一部法律规范系统设立,而是分别发展形成,故存在着结构上交叉混淆、功能和进路迥异的问题。在执行救济制度的统一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执行分配制度的边界;有条件地允许优先权人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填补法律规范空白以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职能归位,以期构建科学完善的执行异议之诉体系。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96-107,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审判研究专项“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8CSPJ31)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