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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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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首部地方性法规就是规范地方立法行为的“地方立法条例”或者“地方立法程序规则”。由于地方立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工作,一部地方立法条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立法程序,故地方立法条例存在疏漏或者不足是很正常的。本文就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问题提出思考。
作者 陈维林
出处 《人大研究》 2020年第5期51-54,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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