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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明确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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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明确,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新建城镇居住区需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山东省要求,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出处 《乡镇论坛》 2020年第1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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