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于工业化时代的命令型环境规制难以解决环境规制中的法律不完备性、执法方式僵化、激励机制缺失和实施成本巨大等难题,亟须借鉴协商型环境规制的范式。环境行政合同蕴含协商型环境规制的理念、特征和功能,具有公法性、协商性和生态性,能够弥补环境法律的不完备性,激发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能动性,激励企业注重环保技术创新。基于对影响环境行政合同的因素分析,通过健全程序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建构救济机制来完善协商规制视域下环境行政合同的制度体系。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20年第9期55-57,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规制视域下我国环保约谈法律制度研究”(19BFX18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