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恶意抢注源于对恶意抢注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确权,行政确权规制应为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关键。目前,我国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行政确权规制存在"商标使用意图"要件审查依据不明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有一定影响"适用标准不一致,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具体化适用,以无效宣告制度规制恶意抢注存在适用困惑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大对商标注册申请中"恶意"和"使用意图"的审查,细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标准,构建商标恶意抢注民行程序衔接机制,以完善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行政确权规制。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0年第5期65-69,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研究”(2017BFX005)
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20190106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