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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四论 被引量:13

On the Legis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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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颁布应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的开始。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以地方立法为主导,遗留了过去人民公社、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存在层级低、水平低的问题,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所以应当将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名称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存在根本不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经济组织类型,其组织形式为股份制,并兼采一些合作制元素。在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继续坚持双层经营体制,同时树立增量思维,积极拓展直接经营渠道。
作者 张保红 Zhang Baohong(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Guangdong 510420)
出处 《晋阳学刊》 CSSCI 2020年第3期113-122,共10页 Academic Journal of Jinya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8ZDA15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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