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湖流域治理与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一个重点问题,更是一个难点问题。河湖长制的出现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我国河湖流域治理与保护中的“九龙治水”与“碎片化”问题,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河湖长制也存在参与主体主动性不足、市场机制缺失、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制度上的完善与创新。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第11期104-105,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专项课题:“‘一湖四水’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评价与推进机制研究”(19ZHC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