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企业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应牵头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法治化"解决机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综合运行平台的运行,打破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的局面,突出党委在解决环境损害问题上的主导作用,使政府、检察院、法院、环保治理企业、律师等各方主体能够有序发挥作用,形成整体合力。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年第6期14-15,共2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金
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低碳发展立法研究”(编号:19CFXJ10)
淄博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校城融合发展类)“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公益诉讼机制实证研究”(编号:2019ZBXC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