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禁入条件提出两个建议方案。第一,如果继续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健全完善相应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单独制定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妥善衔接较大数额罚款地域标准和部门标准;逐步统一全国政府采购法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第二,不再将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0年第4期31-33,共3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