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内法规性质界定对党内法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党内法规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后,党内法规的性质开始引起学界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党内法规是法,党内法规是软法,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党内法规是高级法,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和政策双重属性等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除了自身存在缺陷外,还普遍质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国家法中心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和借鉴自然法学、法社会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国家法中心主义”虽然认为党内法规不具有法属性,但是却构成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和建设政权的理论基础,与党内法规共同服务于党的目标和宗旨。党内法规的性质界定应当立足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身份,并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相协调。通过运用现象与本质、一般与特殊、内容与形式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党内法规的性质应被界定为由党的特定主体制定的具备特定形式的政党自治规范。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6-154,共9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下的党政联合行文研究”(18YJC8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