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唐后期执行杖杀的案例中反复出现“付京兆府杖杀”一句,由刑罚种类(“杖杀”)、与之相应的执行根据(“付”)及其执行主体(“京兆府”)组成。京兆府审判管辖权的演变趋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量事处分”,即“专决权”的扩大;二是“奏请科罪”,即直接“申奏”案件的增加,由此走向宋代的“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在这一背景下,京兆府作为杖杀的“行决之司”,被赋予了贯彻皇帝的“惩罚意志”的功能。“付京兆府杖杀”集中体现了新的刑罚种类、新的审判模式以及灵活、敏捷的行刑机构,这反映了唐后期刑罚体系的演变趋势——惩罚效果的最大化、执行程序的便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