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13年要求审检所制作判词,1914年又允许以堂谕代判词以来,至1934年禁止堂谕代判决,这期间中国出现了堂谕与判决(词)两种裁断文书形式的双轨体制。在制度层面上,判词只是对传统堂谕“即旧例略增加之”,但1915年《遵照部订判词程式通饬》要求按当事人主义原则撰写民事判决,导致双轨制中堂谕与判决的诉讼原则的背离。而在浙江省龙泉县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堂谕、判词或判决,其体现的诉讼观念并不确定,因人因时灵活变化,但1922年《民事诉讼条例》施行以前大体维持着诉讼观念的一致,此后则出现明显的分裂,直至1926年以后堂谕迅速消失。对于现代化进程而言,双轨制意味着将时间维度的“传统-现代”二元对立转化为结构性的二元体制。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