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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惊吓他人,虽未接触也属交通事故并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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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作者 颜梅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20年第5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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