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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房屋补偿行政批准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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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回顾2017年2月,H市J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H市X工程等148个项目补偿人的复函》,确定案涉Y工程项目的补偿人。2017年3月,补偿人编制《Y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报H市国土资源局J区分局(下文简称J区分局)审核,并提交确定补偿人批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勘测定界成果、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文明施工综合整治方案、动迁委托协议书等材料。J区分局对上述初步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2017年4月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B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踏勘、与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编制该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听证告知书,在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及该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原告沈某户房屋在上述补偿实施范围内,且沈某在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作者 陆杨洁
机构地区 桐庐县人民法院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20年第5期46-47,共2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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