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2月6日,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与复工复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等企业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针对服务行业享受此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及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冶金财会》
2020年第3期38-42,共5页
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