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检索的裁判文书显示,该当入刑的基本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在患方表现为非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支付、伪造医保报销凭证、冒名顶替、配药转卖、虚构劳动关系等行为,在医药方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过度医疗等行为,在医保方表现为贪污、审核不严格、监管松懈等行为。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司法追责体系中,民事司法追责付之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形同具文,而联动机制在审判系统的匮乏也使某些基本医疗保险欺诈行为逃脱追责;行政司法追责是对行政追责的落实与监督;刑事司法追责是打击基本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常规手段,就具体罪名而言,诈骗罪是对患方、医药方刑事追责的主导罪名,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则是对医保方刑事追责的主要罪名。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0年第3期88-104,共17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欺诈法律规制研究”(15YJA82003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