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中国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5亿辆,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没有交强险,更不用说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伤亡事故后的赔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15年拥有5539万人口的浙江省电动车事故死亡人数高达1056人;而日本(同年1.27亿人口)电动车事故的死亡人数仅为230人,并早在1966年已实行了针对电动车交强险强制投保的规定。浙江衢州、长兴等地近年来也针对电动车实行类似交强险赔付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故赔偿问题,但也存在着覆盖面不够广、保额不够高、持续有难度等问题。因此,电动车交强险立法及配套措施已迫在眉睫。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0年第1期87-99,共13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