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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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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出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4期7-12,共6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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