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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补缴5年前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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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现年66周岁。我于1992年11月15日至2002年3月8日在某国企下属单位当司炉工,2002年5月9日至今在该国企另一下属单位当门卫清洁工。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单位才开始签订两年劳动用工合同,之后又不与我续签了。至今我仍然在这里工作,单位也没有为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补缴?我该怎样做,才能解决我以后的生活保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0年第7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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