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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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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基于经济与文化上的必要性,需要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区分为人类生成物与非来自于人类生成物,前者中人类是主要的创作主体,该种生成物类似于计算机衍生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归属可以类推适用计算机衍生品的相关规定;后者中人工智能属于独立的创作主体,从解释论角度出发,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和智力成果要求可以认定其具有作品属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基于激励创作投资、促进创作作品市场发展等考量,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当然之后的买受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在取得人工智能权利的同时一并获得其生成物的权利。
作者 龙淼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第15期117-119,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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