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是合法主义主导下的建构,即违法行为符合该当要件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处罚。但法律的不完备性使合法主义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性,便宜主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前述问题的学理性回应,强调执法机关更高的行政自主性。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酌定不予处罚情形是相对严苛和狭窄的,完善之路径应围绕该法第27条第2款免予处罚规定的修正,建构“免予处罚—附条件免予处罚—非正式执法手段—行政和解”的阶梯式制度,以便宜主义之广泛适用,灵活应对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并在行政效能与可接受性社会效果层面上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4-103,共10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