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PPP模式存在“私主体”泛化和功能异化,导致PPP制度移植出现低效现象,PPP不容乐观的营商环境和制度障碍将直接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深度和广度,无法实现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的政策初衷。PPP合同是“公私合作”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当下我国PPP制度供给不足背景下代替正式制度规范PPP健康发展的核心工具,民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PPP合同化解风险,实现自身权益保障。
作者
陈婉玲
胡莹莹
Chen Wanling;Hu Yingying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33-39,共7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8SFB2050)
福建省高校特色新型智库民营经济发展研究院研究项目(F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