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0年第5期26-29,共4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