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一期谈了创始人守卫公司控制权的三种打法。这三种打法,轻则伤筋动骨,重则两败俱伤。如果提前做好谋划,那么,创始人则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很多冲突。章程与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我们常看到“控股股东”的表述。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我们对此理解的是谁股权多谁就控股。但是,在公司发展中,出现了协议控制、特别表决权、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架构等控制公司的方式。也就是说,不是谁的股权多谁就当然地控制了公司。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0年第10期54-55,共2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