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我国实定法上的制度和原则,高校自主办学是《宪法》第47条的制度性保障,在法律体系中呈现由上至下不断细化,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现实指导和立法指引的保障模式。办学自主权是自主办学制度派生出的权利,但与大学自治相呼应的本土术语应当是自主办学。在自主办学的外部关系上,在假定法律合宪性的前提下,法律层面的办学自主权只能针对行政行为和司法审查强度,不可以针对立法行为与司法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法律保留与自主事项的法律优先等四条规则处理与高校的法律关系。在自主办学的内部关系上,实定法采用了高校内部主体共享办学自主权的相对分散模式。国家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同时,要求高校依据章程确保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化。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94-109,共16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争议与公法救济研究”(项目号16JJD820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