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混淆了“司法解释”与“司法中的解释”这组概念,学界对司法解释的本体论研究往往基于“司法解释属司法权”展开,提出了“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虚假命题。通过论证立法机关法律解释权本身的立法性与转授的合法性可知,司法解释的本质就是一种授权性质的立法,绝非司法权或“解释权”的行使结果。实践中,司法解释权的行使表现为不同于“法官造法”之“司法立法”模式,在行权方式、规范目的、解释内容、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立法样态,构成了对司法解释立法性质的事实确证。在立法概念已被丰富为“立改废释”的新时代法治背景下,重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立法制度的加强与规范具有基础性意义。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38-148,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