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驾驶人刑至今已达8年之久,人刑范围逐渐扩大,由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情形,扩大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和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情形。据司法统计显示,危险驾驶罪的受案数量居高不下,占居基层法院受案数量之首,约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0%。①危险驾驶罪刑种只有拘役,无徒刑规制,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直接逮捕。实务中,缘于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时间之短,不能适用直接逮捕,各地法院为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出现了一押到底、违法羁押、违法逮捕等现象,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出处
《人民司法》
2020年第13期73-7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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