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其中的人格权编争议较大,争议问题聚焦于人格权的客体,对人格权客体质疑又溯源于哲学客体。在哲学发展史上,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和界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认识。近代哲学使主体和客体彻底对立,这是本体论哲学观,该观点影响到西方民法上人格权的立法,也影响到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制度设计。在后现代认识论哲学上,凡相互存在某种关系的事物或存在,均可以成立主、客体关系。关于法学上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客体是什么,学术界未见统一说法。不论是法律关系客体还是权利客体首先必须是具体的,笔者支持“多客体说”。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是相同的。虽然哲学上的客体与法学上的客体在本体论上不同,但在认识论上二者可以高度统一。人格权的客体就是各种人格要素,除身体权外,人格权的客体均为精神存在而非物质实体,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完全符合哲学上客体生成的要件。人格利益权利化是没有“客体”障碍的。
出处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128-133,共6页
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格利益权利化的可行性研究”(GD13XFX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