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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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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住城区与同城区租房居住的黄某、高某系好友,均是吸毒者。黄某、高某从未参与过毒品贩卖,且黄某、髙某与同城区租房居住的贩毒者吴某从未谋面。2018年6、7期间,杨某受黄某之托购买毒品,为黄某代购冰毒6次,每次1包(净重约0.745克),每包400元,黄某每次多给付20元车费。上述冰毒,杨某每次均是从吴某处以每包400元价格购买,并打车给黄某送到其出租房内(距离不足十公里),毎次送到之后二人都在郊外—起吸食,吸食工具都是黄某备的。
作者 法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20年第5期49-49,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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