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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滥采为发财 触犯法律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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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底,广西宁明县农民农某、赵某、邱某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股到宁明县城中镇纳利村笃林屯的一块山林地采矿。邱某出资9万余元修路并赔偿村民青苗费,尔后就安排勾机等设备进行采矿。其间,价值25.3万元的1691.88吨高铁铝矿石得以出售牟利。
作者 农珊珊 蒙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诉人》 2020年第4期40-40,共1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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