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部门规章突破法律授权,央行的利率管理权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法》设定的边界,得以长期合法沿用央行确定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直接干预价格模式,利率市场化改革由此走上了政府放权和市场倒逼的路径,呈现出双轨并行、非对称浮动和增量改革的渐进特征,并历经二十余年逐步实现。基于法律未改、双轨犹存的现实和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丑闻的教训,利率市场化之后仍不应采取完全自由放任姿态,而应着力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及时修订利率管理法律规则,填补正规金融利率上限空白,完善利率自律机制,制定反不正当利率竞争的规则。
出处
《金融法苑》
2019年第2期59-67,共9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