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定对象有能力识别、承受投资风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无须强制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注册或接受监管机构对股票质量的审查。我国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足以免除监管机构的合规性审查。506(c)发行属于证券非公开发行。506(c)发行的建构表明,发行方式不是界定发行性质的必备要件。依据《证券法》第十条,定向发行应属公开发行。特定情境下豁免核准是以自律管理替代行政许可,定向发行的性质并不因此转为非公开发行。尽管实现路径不同,但定向发行与506(c)发行均彰显了便利融资的价值取向。
出处
《金融法苑》
2019年第2期140-151,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