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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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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鉴于此双重属性以及实用性考虑,民事法律规范可适用于行政协议效力之判断。就行政协议是否无效来说,《行政诉讼法》第75条之适用已足,无须借助民事法律规范中如《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对之进行认定;就行政协议是否可撤销认定来说,通过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第75条以及《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规定已足,《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相关规定无适用之必要性;就行政协议是否效力待定来说,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效力待定的规定均有适用的必要性。
作者 李然 郑艳
出处 《福建法学》 2019年第4期54-6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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