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概念上摒弃了以往认定为假药的规定,仅仅保留实质为假药的部分,给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课题,其中,新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明知是否也需要调整为对药品实质疗效的明知,各方存在较大争议。文章认为无论从新法的立法本意或办案实践出发,销售假药罪应当允许推定明知,但必须在购、销两者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并接受辩方反驳。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20年第2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