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第48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该规定进_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解封的条件,对检察机关实施该制度提供了指引。但是,在实务中适用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冲突与矛盾,需要进一步完善。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2期45-47,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