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职权较改革之前有所增大。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后,除不起诉案件和部分不予逮捕案件等由分管检察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检委会审议外,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作出决定,这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办案决定权。与此同时,检察权被滥用的风险有所增加,对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难度也有所增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以保障案件质量及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出处
《天津检察》
2020年第2期58-6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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