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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互联网平台与配送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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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9年10月,甲餐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乙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授权乙平台为其提供外卖配送业务,由乙平台自主安排配送员,甲公司支付配送员工资,并提供乙平台其他相关费用。2019年11月,李某与乙平台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李某为乙平台配送员,工资报酬为送餐提成,且乙平台不提供送餐交通工具。乙平台要求,配送员需每天通过手机登陆该平台软件点击上下班,在上班时间内可以根据软件提示接收订单.
作者 赵娴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0年第4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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